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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(社区)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
2008-3-10 10:31:56  来源:如皋市高明镇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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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切实规范村(社区)干部廉洁从政行为,密切党群、干群关系,根据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,结合本居实际,特制订本规定。
1、不准违反程序和规定擅自处置集体资金、资产、资源。
2、不准挪用、侵占、截留扶贫、救灾、水稻直补等资金和实物,侵害集体和群众利益。
3、不准用公款大吃大喝,公务接待要严格执行“镇级进食堂,村级零招待”和“工作日午间不准饮酒”等规定。
4、不准借婚丧娶事宜大操大办、聚钱敛财。
5、不准参与宗族宗派等非组织活动。
6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、配偶、子女及其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。
7、不准拉票贿选和在入党、干部选拔任用方面搞权钱交易。
8、不准虚报浮夸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。
9、不准利用职权借用公款逾期不还。
10、不准参与封建迷信和赌博等活动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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